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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云与周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云,周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286-2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女,195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周侠,女,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申请执行人李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侠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代理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