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蔡敏诉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林国辉、林金森、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敏,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林国辉,林金森,刘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41-1号原告:蔡敏,女。委托代理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林国辉,该公司经理。被告:林国辉,男。委托代理人:王陈,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明杰,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森,男。被告:刘峰,男。本院在审理蔡敏诉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林国辉、林金森、刘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蔡敏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林国辉、林金森价值3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查封和解除对担保人宋梦天单独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淮河路336号天瑞名城6#楼208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127**号)、担保人郭志伟单独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州南路西侧龙腾万霖花苑西区5#楼604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036**号)、担保人李晓红、高静静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淮河路336号天瑞名城名城苑6#楼607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167**号)、担保人陈峰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州南路西侧龙腾万霖花苑西区5#楼505室(房地权阜字第20090023**)、担保人杜娟、李建敏共同共有的位于颍泉区河滨路东风服装厂综合楼603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165**号)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阜阳利昌珠宝有限公司、林国辉、林金森价值3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宋梦天单独所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淮河路336号天瑞名城6#楼208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127**号);担保人郭志伟单独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州南路西侧龙腾万霖花苑西区5#楼604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090036**号);担保人李晓红、高静静共同共有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淮河路336号天瑞名城名城苑6#楼607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167**号);担保人陈峰所有的位于颍州区颍州南路西侧龙腾万霖花苑西区5#楼505室(房地权阜字第20090023**);担保人杜娟、李建敏共同共有的位于颍泉区河滨路东风服装厂综合楼603室(房地权证阜字第20100165**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 云审判员 田 浩审判员 孟 乐 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伟(代)附相关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