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一初字第0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祝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678号原告:祝某,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胡时永,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以被告黄某主动履行了子女抚养费壹万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嫦娥负担。审 判 员 储爱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范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