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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执字第0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吕武宁与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94-2号申请执行人吕武宁,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李媛,女,1973年1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吕武宁与李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李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吕武宁借款110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李媛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3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年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09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