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5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迟淑娥与青岛英达雅服装有限公司、孙先龙、孙秀梅、全勇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淑娥,青岛英达雅服装有限公司,孙先龙,孙秀梅,全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5764号原告迟淑娥,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青岛英达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阜安工业园邹家洼村。法定代表人孙先龙,公司经理。被告孙先龙,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秀梅,女,汉族,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全勇男,男,汉族,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淑娥与被告青岛英达雅服装有限公司、孙先龙、孙秀梅、全勇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淑娥以被告现不居住在中国,无法送达,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