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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6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汪世和与什邡市运东化工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世和,什邡市运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617-2号申请执行人:汪世和,男,汉族,住什邡市双盛镇。被执行人:什邡市运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双盛镇化工区。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经理。汪世和与什邡市运东化工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05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0月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什邡市运东化工有限公司因经营亏损,现处于停产状态。公司厂房、设备已抵押给银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昌茂审判员  苏 华审判长  李柱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令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