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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可与崔蕾、郑慧珍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可,崔蕾,郑慧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584号原告:赵可。被告:崔蕾。被告:郑慧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可诉被告崔蕾、郑慧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可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崔蕾、郑慧珍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本院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并以其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崔蕾、郑慧珍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对上述冻结被告崔蕾、郑慧珍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承担担保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