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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山执异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异议人吴清平与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爱运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平,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爱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山执异字第0002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吴清平。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爱运。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吴清平与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爱运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吴清平于2015年10月26日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吴清平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吴清平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名彬审判员  熊彩平审判员  易淑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淼附:本执行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