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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剑民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剑河县久仰乡久吉村民委员会与雷子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剑河县久仰乡久吉村民委员会,雷子江,邰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民初字第469号原告剑河县久仰乡久吉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久吉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莲,男,苗族,1981年5月5日出生,贵州省剑河县久仰乡久吉一村三组居民,住该村,该村委会主任。被告雷子江,男,1953年2月1日出生,系黔东南州工会退休干部,住贵州省凯里市。第三人邰金华,男,苗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原剑河县久仰乡久吉二村主任,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现羁押于剑河县看守所。原告久吉村委会与被告雷子江、第三人邰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按期交纳诉讼费后,原告至今未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久吉村委会与被告雷子江、第三人邰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再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政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