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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福海县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北屯市博泰商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海县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屯市博泰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二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海县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海县人民西路振达购物广场负*层。法定代表人鞠新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永刚,新疆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屯市博泰商行。住所地:北屯市额河明珠小区*号楼*单元***室。负责人汪世江,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者,住新疆北屯市。上诉人福海县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5)福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海县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福海县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海县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即1053元,由上诉人福海县好利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晓      霞审 判 员 胥      彩      霞代理审判员 波拉提·克卡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