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8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安徽塑料机械总厂与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塑料机械总厂,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88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塑料机械总厂,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被执行人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纵览线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128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大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