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苏永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永林,邓宏,吕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988号申请执行人苏永林,个体化。被执行人邓宏。被执行人吕成龙。本院在执行苏永林申请执行邓宏、吕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46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28.788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邓宏在你处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宏在你处工资每月1500元,共计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海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