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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被告李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谢均海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