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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民四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殷某甲、殷某乙等与殷某丙、赵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某丙,赵某,殷某甲,殷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邢民四终字第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丙。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甲。法定代理人郑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乙。法定代理人郑某。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殷某丙、赵某与被上诉人殷某甲、殷某乙因继承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殷某丙、赵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1元,由上诉人殷某丙、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振防代理审判员  郑延铎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