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商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吕玉兰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吕玉兰,吕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区支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商初字第1630号原告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林树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文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玉兰,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告吕帅,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许孝忠,行长。委托代理人魏伟,男,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滨,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行客户经理,住济南市。原告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玉兰、吕帅,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区支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60元,减半收取6680元,由原告山东南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晓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