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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民初字第2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窦某诉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2029号原告:窦某。委托代理人:袁科,法律工作者。被告:秦某。原告窦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国忠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科、被告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窦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6日在外务工相识。2009年2月10日在四川省青川县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秦某甲。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甚至打架。双方自2012年离分居至今。2014年8月12日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撤诉。之后双方无法和好,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依法诉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秦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被告秦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婚姻基础牢固,婚后生育了一女。自己对原告无微不至关心,尽到了丈夫义务,对女儿尽到了父亲职责。很少与原告吵架,更无打架之事。现在女儿还小,一直由自己本人和母亲抚养。现在双方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窦某与被告秦某于2007年12月在外务工相识后,逐渐建立了恋家关系。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在四川省青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共育一女秦某甲。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籍信息、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窦某与被告秦某经务工相识后自由恋爱,充分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证明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结婚多年,生育了子女,组成了家庭,双方均应好好珍惜。生活中,双方虽因琐事出现一些矛盾与分歧,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多一份宽容,多一点关爱,双方还是可以和好的,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调整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窦某与被告秦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国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