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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卢江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卢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被执行人:卢江超身份证:×××772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江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卢江超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宝马;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色)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C×××××;品牌:宝马;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色)。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陈德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