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秀梅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秀梅,周光照,周淑玲,周普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804号申请人徐秀梅,女,194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周光照,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周淑玲,女,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周普照,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人(兼周光照、周淑玲、周普照的委托代理人)周淑青,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徐秀梅、周光照、周淑玲、周普照、周淑青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秀梅、周光照、周淑玲、周普照、周淑青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周恒芳名下,座落于莱州市市区定海路东1#楼四单元二层东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改字第40号;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者登记为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新城金矿):莱州国用(99)字第00008号】,由甲方徐秀梅继承,归甲方徐秀梅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綦俊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