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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月华与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429号原告张月华,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钟玉娟,系原告女儿。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董晓敏。被告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简绍。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碧君。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原告张月华诉被告佛山古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澜石建筑工程有限��司、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责令被告恢复原告回迁房原状。原告张月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在本案开庭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将在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依法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多缴纳的诉讼费。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月华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月华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5954元,超出原告承担的5904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