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1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到期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2006年被告痴迷邪教全能神,最后发展到离家出走音讯全无,期间原告多次通过村委会、乡政府、公安局找寻及控告均无果。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在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由于被告沉迷于邪教导致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1994年11月3日登记结婚,被告痴迷邪教全能神,2014年秋天离家出走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西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证明、证人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婚后感情尚可,但是被告2006年痴迷邪教全能神后,原、被告经常因此生气,被告于2014年秋天外出至今,现在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翟力平审判员 苏 伟陪审员 冀振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