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段新召、马桂芝等与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新召,马桂芝,段小建,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58号原告:段新召,男,194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马桂芝,女,194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段小建,男,199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顾楠波,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企业法人:朱世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哈九才,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原告段新召、马桂芝、段小建诉被告国网安徽太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新召、马桂芝、段小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新召、马桂芝、段小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新召、马桂芝、段小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新召、马桂芝、段小建负担。审 判 长 陈修宏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徐玉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