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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新庆与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92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庆被执行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赵森,总经理。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