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新庆与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925号申请执行人刘新庆被执行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赵森,总经理。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汇利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