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五终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侯文良与徐德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文良,徐德秀,吴志娟,吴志巧,韩云香,侯晓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五终字第1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侯文良。委托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徐德秀。原审第三人吴志娟,(系徐德秀之妻)。原审第三人吴志巧,(系吴志娟之妹)。原审第三人韩云香,(系侯文良之妻)。委托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侯晓东,(系侯文良和韩云香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旭波,平度鑫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侯文良因与被上诉人徐德秀、原审第三人吴志娟、吴志巧、韩云香、侯晓东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姜涛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杨海东、代理审判员徐奎浩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审理程序有错误,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 涛审 判 员 杨海东代理审判员 徐奎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