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壕民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刘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1073号原告李某某,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黑山县。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被告杨某某,女,1978年7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黑山县。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被告经高中宝介绍与我相识,并称自己急用钱向我借,因为我俩并不熟悉所以我没有借给被告方,后被告方多次打电话说要把房子卖给我,所以我就去看看房子,初步的买卖事项已商定,于2014年10月23日子在黑山县公证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由黑山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被告刘某某、杨某某均到场签字(详见黑山县公证处公证书黑证经字第155号)后来联系被告方准备将房产过户,就联系不到被告方刘某某,多次找到被告方妻子杨某某她拒不配合,导致我多次寻求过户未果,我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在黑山县公证处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无条件配合原告方进行房产过户,并赔偿原告交通费500元及违约金8000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犯罪嫌疑的,应依法定程序将案件移交侦查机关。本案中,本院结合其他几个案件,发现被告刘某某、杨某某在利用买卖房屋过程中存在经济犯罪嫌疑:1、利用多个假房产证将同一座房屋卖于多人(房产证与当初黑山县X镇房产管理所印章不一致);2、在短时间内利用假房产证将房屋卖于多人后,下落不明,存在骗取他人钱财为目的的嫌疑;3、在三份买卖合同中,时间尚早的一份已经过公证,其明知已公证,又继续将房屋卖于他人后不知所踪涉嫌故意诈骗;4、几个案件中的原告均表示无法查找被告下落;5、经本院向公安机关了解,被告现因其他案件涉嫌犯罪已被通缉。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宏 利审判员 李岩人民陪审员常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丽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