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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6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书华、李某与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华,李某,张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141号原告李书华。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书华。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华、李某与被告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书华、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辛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