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宇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宇,男,1967年8月7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娴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宇在南丹县车河镇拢相界的一个矿窿口以800元的价格向黄某(已判刑)购买了一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两轮摩托车,后又将该部摩托车转卖��矿老板杨某2。经查,该部摩托车是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板岭中学教师梁某被盗的车辆。2000年2月10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杨某2家中依法扣押该部摩托车并将其发还被害人梁某。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事务所估价,梁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28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举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宇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宇在南丹县车河镇拢相界的一个矿窿口以800元的价格向黄某(已判刑)购买了一辆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两轮摩托车,后又将该部摩托车转卖给矿老板杨某2。经查,该部摩托车是都安瑶族自治县板岭乡板岭中学教师梁某被盗的车辆。2000年2月10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杨某2家中依法扣押该部摩托车并将其发还失主梁某,被告人王某宇赔偿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事务所估价,梁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6284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宇于2009年11月10日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同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王某宇违反规定擅自外出打工。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王某宇再次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次日被执行逮捕。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宇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黄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调查报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收条、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王某宇的供述和辩解,估价结论书,收缴笔录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反映的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王某宇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退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宇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判员 黄福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