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华执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袁超明与成都市成华区狮子劳动运输服务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920号申请执行人袁超明,男,汉族,1963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狮子劳动运输服务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人代表人钟培廷,经理。申请人执行人袁超明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狮子劳动运输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4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狮子劳动运输服务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的汽车一辆,因该车价值过低,申请人申请对该车不予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4)成华民初字第4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