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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8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栋山与詹美霞、陈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山,詹美霞,陈聪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8313号原告陈栋山,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一河、林玲凤,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美霞,女,196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聪辉,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栋山与被告詹美霞、陈聪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栋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栋山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