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魏明佑与孙毅、蒋来临、高力、王信荣、马晓青、周智仁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明佑,孙毅,蒋来临,高力,王信荣,马晓青,周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保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魏明佑,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市天山区,。被执行人:孙毅,女,194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市新市区汇珊园小区1-5-401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蒋来临,男,193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市贵州路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心家属院A座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高力,男,193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乌市扬子江路红十月花园小区8-3-1102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王信荣,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市五星南路152号建和园小区16号1单元南侧1楼,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马晓青,男,194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乌市西虹东路南二巷67号1号楼4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周智仁,男,194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市红旗路90号交警大队家属院高层12层1201室,身份证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1243号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430000元、执行费63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敉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