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城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松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陈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城法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梁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雄,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松伟,男,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松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编号:1201032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被执行人陈松伟协助办理解除该合同的注销备案手续。因被执行人陈松伟没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云浮市市区环市西路恒大城第X栋第X层X号房已被申请执行人麦子健与被执行人陈松伟民间借贷一案,作出(2014)云城法执字第160-2号执行裁定予以预查封。于2015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审查,作出(2015)云城法执异字第9号执行裁定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云浮市市区环市西路恒大城第X栋第X层X号房[预告登记依据合同号:云房预登2012年第12020XXX号,登记字号:1000007XXX]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