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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虞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苏中华与顾振、谭莉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中华,顾振,谭莉花,顾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虞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苏中华。被执行人顾振。被执行人谭莉花。被执行人顾建林。苏中华与顾振、谭莉花、顾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熟虞民初字第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顾振、谭莉花归还苏中华借款人民币6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6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顾建林对顾振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0元,公告费606元,共计12036元,由顾振、谭莉花、顾建林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顾振、谭莉花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房管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顾振与谭莉花共有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红枫苑8幢1001室房屋目前暂无法处理;向车管所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谭莉花名下的苏E×××××一辆无法找到;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顾建林银行存款30000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632036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虞民初字第0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建清审判员  邓雪芳审判员  罗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