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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行审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遂平县益民液化气站行政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平县益民液化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遂行审字第00202号申请人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遂平县。法定代表人刘念斌,该局局长。被申请人遂平县益民液化气站,地址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遂住建罚决字(2015第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遂住建罚决字(2015第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遂平县益民液化气站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据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该气站系由耿继豹与石海强合伙建立,违法责任应由二人承担,遂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针对耿继豹与石海强个人进行处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住建罚决字(2015)第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张铁良审判员  张新生审判员  魏艳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