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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教娃诉被告赵冲冲、被告刘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教娃,赵冲冲,刘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李教娃,男。委托代理人王文,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冲冲,男。委托代理人赵战怀,男。被告刘涛,男。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尹西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楠,男。原告李教娃诉被告赵冲冲、被告刘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教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与被告赵冲冲委托代理人赵战怀、被告刘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教娃诉称,2005年5月30日15时50分,原告李教娃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乾县周城黑里村东十字,适有被告李冲冲驾驶小型轿车(车号:陕AG05**,车辆所有人刘涛)经过,其车在沿董城村街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点,因躲避前方障碍时越过中心线,与由东向西的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李教娃闭合性胸部损伤,右侧多根肋骨骨折,右侧血气胸,右肺不张,闭合性颅脑损伤,额骨骨折,硬膜外出血,颅内积气,左眼眶外侧壁、前壁、蝶窦壁骨折、鼻窦积血、右肩胛骨骨折、左眼球挫伤、视神经挫伤、眼底出血的事实。后原告被送往乾县人民医院救治,在该医院住院治疗33天。出院医嘱:定期普外科、眼科门诊复查,不适随诊。2015年6月26日,本次事故经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乾公交字(2015)第2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冲冲、原告李教娃负事故同等责任。2015年8月28日,原告李教娃的伤情经陕西省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教娃肋骨骨折为九级残疾;赔偿指数为20%。原告李教娃二次手术取除内固定约需医疗费10000元左右。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事故发生时为肇事车辆陕AG05**承保了交强险。故请求上述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03569.28元;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其为肇事车辆陕AG05**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被告赵冲冲辨称,被告赵冲冲对原告的一切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赵冲冲与刘涛同在周城乡董城村养猪厂工作,2015年5月30日14时左右,刘涛因打麻将零钱不足,让赵冲冲去本村商店花零钱,当时,赵冲冲不愿意去,刘涛让赵冲冲开自己的私家车去,在回养猪场途中与原告相撞。故赵冲冲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赵冲冲家中的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赵冲冲及时将原告送往医院,并垫付医疗费1000余元,后原告家属催促赵冲冲交纳医疗费。2015年6月3日下午,赵冲冲在筹钱过程中,原告家属在找冲冲家中带领众人手持砖头将赵冲冲家窗户玻璃、冰柜、茶几、防护网、室内门等物品毁坏,故原告家属对赵冲冲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冲冲驾驶的陕AG05**在第三冰柜处投保交强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原告及刘涛按事故责任赔偿;原告的二次手术费没有产生,精神抚慰金要求太高,赵冲冲已向原告垫付1000余元,刘涛垫付6000余元,判决时应予以扣除。被告刘涛辨称,2015年5月30日,刘涛的同事李显、聂旭强因打麻将无零钱,让刘涛将车交给赵冲冲出去花零钱,赵冲冲驾驶刘涛车辆回来途中将原告撞上,刘涛没有任何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刘涛所有的车辆陕AG05**在第三被告投保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其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原告和赵冲冲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刘涛垫付6200元,判决时应予以扣除;刘涛所有的陕AG05**车辆严重受损,花去修理费2800元,原告应对刘涛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二次手术费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程序不合法,不应支持。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辨称,陕AG05**车辆在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是否均应承担赔偿责任;2、承担赔偿责任范围、标准及方式应如何确定。本案根据当事人一致的陈述、辩论、及原被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2015年5月30日15时50分,赵冲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AG05**比亚迪小轿车沿董城村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点,因躲避前方障碍物时越过中心线,与李教娃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李教娃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教娃被送往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花去医疗费70180.56元。2015年6月26日,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乾公交字(2015)第2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冲冲、李教娃各负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2015年8月28日,原告李教娃的伤情经陕西省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教娃肋骨骨折为九级残疾;李教娃二次手术取除内固定约需医疗费10000元左右。原告住院期间,被告赵冲冲垫付医疗费1727元,刘涛垫付6200元。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8000元。(二)、其余赔付与保险公司无关;原告李教娃与被告刘涛达成如下协议:(一)、刘涛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诉讼费等共计12300元(垫付的6200元已扣除)(二)、其他无争议;被告赵冲冲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诉讼费等18300元(垫付的1727元已经扣除)无争议,但原告应赔偿毁坏赵冲冲家财物,否则原告交通事故损失不予赔偿。本院认为,被告赵冲冲驾驶被告刘涛所有的陕AG05**比亚迪小轿车与李教娃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相撞,造成李教娃受伤住院,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乾公交认字(2015)第2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明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李教娃要求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请求,于法有据,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原告李教娃与被告刘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被告赵冲冲的利益,其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冲冲对应赔付原告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83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冲冲请求原告赔偿原告亲属毁坏其家中物品,与本案属另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不予论处,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冲冲赔偿原告李教娃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15500元、诉讼费500元,与刘涛折算2300元,共计18300元(赵冲冲垫付的1727元已扣除)。二、被告刘涛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诉讼费等共计12300元(刘涛垫付的6200元及车损1400元已扣除)。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58000元。上述赔偿限三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李教娃。四、其余所有损失及后续治疗费用均由原告李教娃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2370元、鉴定费1400元由原告李教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峥人民陪审员  苏静代理审判员  李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穆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