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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高禄与大足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高禄,大足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748号原告:刘高禄,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大足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55620-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A区。法定代表人:陈明,总经理。原告刘高禄诉被告大足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高禄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高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高禄承担。审判员  黄公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