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苏秋秋与张豫威、靳鹏鹏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秋秋,张豫威,靳鹏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苏秋秋被执行人张豫威被执行人靳鹏鹏本院在执行苏秋秋与张豫威、靳鹏鹏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豫威、靳鹏鹏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