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执证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伟杰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证字第00022-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李惠民,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谢伟杰。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谢伟杰公证债权一案,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渭证执字第03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证书约定:谢伟杰应偿还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息合计210367.6元。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2254.8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年度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证字第0002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