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永宏与彭蓓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宏,彭蓓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09号原告黄永宏,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琴,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亲属。被告彭蓓,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临泽县地税局干部。原告黄永宏与被告彭蓓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宏委托代理人张琴,被告彭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永宏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彭蓓父亲彭世雄向原告借款6万元,由被告彭蓓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及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彭蓓偿付借款6万元,并承担利息28800元,合计88800元。被告彭蓓辩称,被告为父亲担保借款6万元没有异议。借款后支付了部分利息,之后因无力承担,被告父亲给原告出具了18000元的欠条。被告可以偿还本金6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承担。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被告父亲彭世雄向原告黄永宏借款6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逾期每天承担千分之十的违约金。借款人彭世雄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彭蓓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意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后债务人彭世雄未能偿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彭蓓偿付借款本金6万元,承担利息288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及被告彭蓓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父亲向原告借款,被告彭蓓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应认定对借款6万元与原告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债务人彭世雄未能偿付,原被告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应为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超过保证期间,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约定,借款本息每天千分之十的违约金。根据约定和逾期付款时间,该违约金约定高于实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可以年利率24%计付,计算期间为2013年12月10日起算至2015年11月9日,利息计算为27600元(60000元×年利率24%÷12个月×23个月=27600元)。被告辩解已支付利息或对利息进行过结算,无证据证实,该辩解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蓓偿还其父彭世雄向原告黄永宏借款本金6万元,承担逾期利息27600元,合计876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被告彭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婷附法律适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