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单国明与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12号原告单国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许青青,天津宁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七经路92号3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0322613-3。法定代表人陈虹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雨,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鑫赞,天津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国明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单国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晓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