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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姜嫆嫆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193号原告:姜嫆嫆,女,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董事长。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传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嫆嫆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嫆嫆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嫆嫆对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嫆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姜嫆嫆承担。审判员  王新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超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