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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陆长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陆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93-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被执行人陆长梅,女,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陆长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长梅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2288.68元及相应利息、费用4852元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4.2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1150.57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陆长梅所有的粤E×××××号小型汽车,但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另,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1150.57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8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伟执行员 杨洁莹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颖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