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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永佳、崔莹莹诉被告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佳,崔莹莹,雷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275号原告王永佳。委托代理人张雨诗,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莹莹。委托代理人张雨诗,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佳、崔莹莹诉被告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佳、崔莹莹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佳、崔莹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佳、崔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永佳、崔莹莹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