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7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咸阳嘉煜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寇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咸阳嘉煜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寇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790-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丕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咸阳嘉煜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寇建军。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咸阳嘉煜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寇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19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咸阳嘉煜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自愿归还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二、咸阳嘉煜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30万元,2015年8月14日前支付50万元,2015年9月14日前支付50万元,2015年10月14日前支付50万元,2015年12月14日前还清所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月息3%计算,自2015年4月15日起算,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三、如有任何一笔未能按期偿还,咸阳秦都区聚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剩余所有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四、寇建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4240元,减半收取12120元,由咸阳嘉煜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寇建军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79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