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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熊海涛申请执行刘泉、陈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海涛,刘泉,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研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熊海涛,男,生于1974年10月18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万文清,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娟,四川万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泉,男,生于1971年12月19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勇,男,生于1980年8月7日,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海涛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泉、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200000元、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人民币527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2013)井研执字第215-3号拍卖财产的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泉所有的位于井研县研经镇的房产。但经四川乐山新纪元拍卖有限公司三次拍卖,均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致使拍卖流标。现本院正对上述财产进行变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3)井研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蔡崇国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