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宪平与伍宝华、陆彩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宪平,伍宝华,陆彩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吴宪平。被告伍宝华。被告陆彩香。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宪平与被告伍宝华、陆彩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被告应诉前,原告吴宪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宪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