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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吴宪平与伍宝华、陆彩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宪平,伍宝华,陆彩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吴宪平。被告伍宝华。被告陆彩香。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宪平与被告伍宝华、陆彩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通知被告应诉前,原告吴宪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宪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钟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