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3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唐志峰与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骆昌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3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116号信达大厦八、九、十一层。负责人:刘敏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文兵,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志峰,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清,安徽李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昌武。上诉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志峰、骆昌武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预收上诉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105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席 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