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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解元减刑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解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和中刑执字第00423号罪犯陈解元,男,1989年09月3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上海市浦东新区,现在于田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以(2011)浦刑初字第2734号判决认定陈解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未履行。刑期自2011年07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5年10月10日以罪犯陈解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陈解元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陈解元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解元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在2015年上半年罪犯计分考核中获得基础分总分505分,奖励分总分40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在监区地毯编织改造岗位劳动以来,服从民警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狱内劳动改造活动。分别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5年4月、2015年7月获得季度表扬2次。本院认为,罪犯陈解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解元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红辉审 判 员  李京玉代理审判员  王红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建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