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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黄卫与周兵、王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周兵,王艳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041号原告黄卫。委托代理人吴建国,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兵。被告王艳琴。原告黄卫与被告周兵、王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建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兵、王艳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卫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8日被告周兵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8月8日,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13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被告周兵、王艳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兵与王艳琴原系夫妻,双方于2008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13年7月8日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2013年7月8日被告周兵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找到原告要求借款10万元,并书写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卫人民币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还款日期为2013年8月8日借款人周兵2013年7月8日”。之后原告于2013年7月9日从银行取款9万元,加上自有现金1万元,共计10万元出借给被告周兵,但未变更借条上的落款日期。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兵未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因被告王艳琴未在借条上签名确认,且借款时被告周兵、王艳琴已经离婚,故原告当庭口头申请撤回对王艳琴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当庭口头裁定准予。以上案件事实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婚姻信息,离婚协议书,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之规定,被告周兵向原告黄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周兵使用该借款以后,负有依约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周兵归还借款10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借条未载明借款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周兵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王艳琴的起诉,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处分,本院准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被告周兵、王艳琴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兵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卫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8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黄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晓军审 判 员  李家斗人民陪审员  陈仕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