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科民初字第5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冠宇与孟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冠宇,孟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5087号原告林冠宇,男,1986年出生,汉族,铁路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孟繁军,男,199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冠宇诉被告孟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冠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林冠宇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