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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科民初字第5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冠宇与孟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冠宇,孟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科民初字第5087号原告林冠宇,男,1986年出生,汉族,铁路职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孟繁军,男,199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冠宇诉被告孟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冠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林冠宇负担。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