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5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兰诉被告王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王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5218号原告刘玉兰委托代理人陶东辉被告王仑委托代理人杨旺山原告刘玉兰诉被告王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玉兰及委托代理人陶东辉、被告王仑的委托代理人杨旺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玉兰诉称:被告王仑与我系同村村民,被告家在原告家的北侧,被告家在坎上,原告家在坎下,之间隔了一条通道,被告家的西侧是农田,西侧地势偏高。之前下雨的时候顺道路向东排水。一年前,被告在道路的西头修建车库,阻挡水流。每逢下雨坡上流下来的的水不能从道路向东流出的雨水注入我家。给我家造成损失,如继续阻挡将给我家产生极大的隐患。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仑拆除车库,排除因车库妨碍排水、通行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并给付原告已造成的损害赔偿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仑辩称:被告所住房屋所占土地归国家铁路局所有。铁路土地管理办已经收取王仑的占用费1,000元。根据村委会证实占用原告家的地村委会已给另给耕地置换。被告西墙外有C型排水沟,构建有宽约1米,高约40厘米。C字型挡水坝向东至被告家正前院王宝廷家后院墙外,流水自王宝廷后院墙外向东流出,所以不存在任何相邻流水的妨碍。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玉兰与被告王仑系同村村民。两家前后相邻。被告家在坎上,原告家在坎下。2000年,被告王仑家与其他两家共同申请宅基地,三家宅基地相邻,被告与最左边家在此建房,中间户未建房,形成空地,空地右侧为原告家耕地。三年前,被告王仑在自已家房前右侧紧挨墙前面建一间车库。经现场勘查,车库右前方有1.8米空地,空地前有0.8米宽C型排水沟。车库后成长小型树林,树林旁杂草丛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房照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有合法住宅,被告提交照片15张证明车库前有一排水沟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兰认为被告王仑所建车库妨碍排水导至雨水入侵其房屋及院内设施给其造成损失,应当拆除被告所建车库但对于被告修建车库后是否造成水流方向改变,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认为车库所建位置造成通行不便,根据现场勘查,在被告家左侧有一空地,修整后也能通行收割庄稼的车辆,可证明车库所在位置并不是唯一通行的路,拆除车库的损失要大于修整道路,因被告修建车库阻碍原告通行,应当由被告负责修建此道路至能够通行收割庄稼的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玉兰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