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1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曹建林与曹建林、汤美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曹建林,汤美芳,朱小强,沈娟,钱云乔,沈玲玲,潘元新,沈慧丽,湖州织里菲尼士童装厂,湖州米芝威制衣有限公司,湖州织里金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织里米卡丽制衣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191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丛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锋、洪晓东,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建林。被告汤美芳。被告朱小强。被告沈娟。被告钱云乔。被告沈玲玲。被告潘元新。被告沈慧丽。被告湖州织里菲尼士童装厂。经营者曹建林。被告湖州米芝威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强。被告湖州织里金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玲玲。被告湖州织里米卡丽制衣厂。经营者潘元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曹建林、汤美芳、朱小强、沈娟、钱云乔、沈玲玲、潘元新、沈慧丽、湖州织里菲尼士童装厂、湖州米芝威制衣有限公司、湖州织里金瑞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州织里米卡丽制衣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15.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皆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程留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百度搜索“”